實施對象:
(一)從事夜間工作之父母(或監護人)需夜間送托未滿6歲幼兒之家庭。
(一)補助條件:幼兒及其父母親(或監護人)至少一方設籍本市,或設籍前單親新移民家庭但其幼
兒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致無法照顧家中6歲以下幼兒,而需送請社區
保母系統保母人員(不含親屬保母)照顧者。
1.幼兒父母親雙方(或監護人)夜間固定(輪班)工作者。
2.幼兒父母親一方(或監護人)夜間固定(輪班)工作者,且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
、或服義務役、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執行中、或外地工作、或罹患重大疾病或
其他經評估之特殊因素。
3.單親一方從事夜間固定(輪班)工作者。
4.幼兒父母親雙方或單親一方夜間持續固定加班者。
(二)收托時段:晚上8時以後仍需就托,且連續就托逾(含)8小時以上。(三)補助標準:
1.送托幼兒之父母(或監護人)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
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%(含)以下者,依收托幼兒人數,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
2,000元。
2.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,達7日(含)以上至14日者補助1,000元,超過15日(含)以上者以1個月計。
申請方式
1.父母(或監護人)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。
2.社區保母系統須告知父母(或監護人)有關本項補助規定。
3.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、應備文件、審核作業、補助款發放、督導及查核,由本局另定注意事項(如02夜間托育申請須知及其附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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